第一条 为提升司法委托的中介机构的诚信意识,提高人民法院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委托的中介机构是指自愿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核准的从事司法鉴定、审计、评估、检测等业务的各类专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作为贵州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对司法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受理司法委托时的消极推诿、无故超期、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处理依据。
第四条 全省法院实行专业机构审核共享制,即任何一家专业机构通过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进入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专业机构库后,全省法院对外委托部门均可根据案件具体需求进行委托适用。
第五条 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对司法委托的中介机构不诚信行为的处理程序是:
(一)接到对司法委托的中介机构不诚信行为的投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处理程序,告知司法委托的中介机构其被投诉信息。
(二)司法委托的中介机构接到被投诉通知后,应及时就被投诉事项向委托法院作出解释,拒绝作出解释且已有证据证实的,可认定其存在不诚信行为。
(三)组织投诉人与司法委托的中介机构对质并确定是否存在不诚信行为事实。人民法院认为投诉不属实的,应在作出调查结论后10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人;认为投诉属实的,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有关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结论。
(四)相关案件当事人、承办法官、司法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处理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向核准处理的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六条 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依照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扣分、警告、暂停委托、除名处理。“暂停委托”(即进入“灰名单”)须报上级法院批准,并报省法院备案;“除名”(即进入“黑名单”)须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七条 “扣分”分别设5、10、20、30、40分五个档次。一次性扣分或累计扣分达20分,以“警告”处理;一次性扣分或累计扣分达30分,以“暂停委托”处理;一次性扣分或累计扣分达40分,以“除名”处理。累计扣分以自然年度为限。
“暂停委托”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在此期间内,被处理前受理的委托事项可继续办理,并视其诚信表现从重或从轻调整处理方式。“除名”是指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专业机构库撤除,贵州法院系统不再委托被处理的中介机构办理司法委托业务。司法委托的中介机构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将相关材料转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各级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年度内已办理完毕或正在办理的司法委托事项开展集中审查或个案审查,经审查发现司法委托的中介机构存在不诚信行为的,可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作出处理。
第九条 各级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应通过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公布对司法委托的中介机构的处理结论。其中“暂停委托”“除名”的处理由省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通过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统一公布。
第十条 各级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就个案处理向被处理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第十一条相关机构(人员)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开展司法鉴定、评估等工作,应与人民法院签定承诺书并领取本办法。
第十二条 不诚信事由及处理标准参见本办法附件《贵州省司法委托的中介机构不诚信事由及处理标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本院颁发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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